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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2023-07-24广州市各相关培训机构: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请符合条件(见附件1)、注册地及实际培训工作均在广州市、有意向申报的培训机构(包括建筑企业,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在2023年8月10日前(含当天)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周*颖,联系方式:15975408477)提交申报表(见附件2)和申报材料。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集、整理各培训机构申报材料,按培训机构分配名额(见附件3),对照附件1明确的基本条件,结合实际,通过组织专家评估、实地查看等形式遴选确认,对拟确定的培训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通过的培训机构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测试、发证;充分发挥各类平台作用,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提供多渠道、多类型的继续教育资源。 三、培训机构要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完善培训课程,规范开展培训,及时向社会公开培训信息。做好培训报名表、签到表、课堂视频、照片、培训测试录像等资料留存备查,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四、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加强对培训的监督指导,实行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对在培训、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取消培训机构资格。请点击下载浏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附件之附件1 附件之附件2 附件之附件3 附件之附件4 附件之附件5 附件之附件6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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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常态化学习“优化营商环境培训课程”的通知
2022-06-09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常态化学习“优化营商环境培训课程”的通知各行业协会、相关培训机构、相关企业、建筑行业从业人员: 作为国务院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影响力和知晓度,促进全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掌握我市工程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最新政策做法,我办牵头录制了“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暨优化营商环境的培训视频课程(第一批次)”(内容详见附件,下称“营商环境课程”),供全市免费学习。其中,对注册二级建造师、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必修学习,并鼓励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积极学习。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注册二级建造师的学习要求 聘用企业工商注册地为广州市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前完成的12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中,应包含7.5学时的“营商环境课程”。 二、关于对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学习要求 聘用企业工商注册地为广州市的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申请办理延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前完成的24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中,应包含至少1.5学时的“营商环境课程”。 三、关于对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要求 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业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申请职称评审前完成的继续教育专业课学习中,应完成至少2.5学时的“营商环境课程”。 四、关于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学习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的专业人员,在进行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中,应学习了解“营商环境课程”。 五、关于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要求 对于已设立培训网站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将“营商环境课程”纳入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必修库中,免费对培训人员开放;对未设立培训网站的,将培训课程免费发放培训人员进行线下学习。 请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提醒培训人员及时完成相应学时的“营商环境课程”的学习,并予以把关确认,在出具的继续教育证明中,列明已修“营商环境课程”情况。 六、关于对人员注册、延期、评审认定时的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进行注册二级建造师的延续注册、延期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资料审核中,查看“培训教育机构出具的继续教育证明”,确认相关人员学习“营商环境课程”的完成情况。 七、发动各行业协会广泛宣传 请市建设教育协会牵头组织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落实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实施。请建筑行业各相关行业协会将“营商环境课程”放于协会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等,广泛发动宣传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积极学习。我办联合各行业协会开展线下培训,营造我市营商环境良好宣传氛围。 专此。 附件: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暨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培训课程体系目录(第一批)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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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的通知
2019-10-11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的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项目主体责任和首要责任,严格建立内控和自查制度,通过加强合同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保障体系及承发包管理,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发现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确定建筑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扬尘治理所需费用;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二、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或者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进行发包。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涉及主体结构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执行强制性标准、文明施工等负总责。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施工单位自行完成。三、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达到法定必须招标标准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招标的应当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鼓励建设单位在招标阶段考核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劳务班组的能力和资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评审办法。四、依法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可以按专业工程类别和相应要求组织招标,并按实际情况划分标段。确因工程管理需要,建设单位最多可以将3个及以下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纳入1个招标项目,但应当保证有12家及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满足资格条件,否则视为排斥潜在投标人。五、除在总承包合同已有约定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方能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劳务企业承担劳务作业的须签订劳务合同,依法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内容。在招标阶段已考核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劳务班组的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应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其与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作为附件。未在招标阶段考核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劳务班组的项目,进场施工前,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审分包情况。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备存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监督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实名制信息登记和履行合同。发现实际施工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与相应合同载明的不一致,或者未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信息,或者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1个月内整改完善。六、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就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予以明确。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的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其他施工单位等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不实行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指定某一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的,参照有关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规定计列承担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的承包单位的管理费用,并按时支付。七、中标单位进场前,监理单位应对照投标文件列明的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清单予以实名核对,并报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进场。核对确认的资料在施工现场由监理单位备存,并督促中标单位通过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登记。清单外的人员,不得参与施工管理。如需增加或变更人员,应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并完成变更登记,但不得以增加项目执行经理或者项目副经理等人员代替项目经理职责。八、鼓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开设专用于工程款收支的监管账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三方签订监管协议。建设单位负责监督专款专用,开户银行负责配合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提供账户资金收支和资金流向情况。九、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记入建设单位诚信档案;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告知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工作情况:(一)未按照本通知第六点落实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制度的;(二)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且工程项目被查证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情形的。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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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2022-04-22 -
广州市建设教育协会 关于建立2022年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库工作的通知
2021-12-17广州市建设教育协会关于建立2022年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库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各有关培训机构:为配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合格证延期工作,完善相关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文件要求,广州市建设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立2022年“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库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入库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具备建设类培训资质并开展过建设类安全管理培训。(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社会信用良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具备规范完善的安管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四)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设备。1、有满足培训规模的教学场地:总建筑面积500平米以上,且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80%,可以同时容纳培训人数不少于200人,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不少于100台;2、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等教学设施齐全;3、租用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自申报日期起计算)。(五)配备专职负责人1名及相应的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授课师资。(六)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培训监管,配备开展培训考核所必须的视频监控设备、身份识别设备。(七)培训场地必须有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有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书》,场地设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设备均可正常使用。(八)具备完善的疫情防控制度及防疫应急预案。二、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的单位可向协会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包括:1、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1);2、法人证书、培训资质或证明、办学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疫情防控制度与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4、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证明材料;5、提供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教学设施,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电脑设备等相关材料;6、培训场地符合消防管理要求,须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消防检查报告;7、近三年培训情况材料;8、消防安全承诺书;9、诚信保证书。有意申请的单位请与2021年12月24日(星期五)前将书面申请材料原件报送至协会,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协会邮箱(gzsjsjyxh@126.com),逾期不再受理。三、有关说明1、书面申请材料请按上述材料顺序排序。2、协会将组织专家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评估,最终确认10家培训机构入库。3、本次建库实行黑名单、退出机制等制度,严格把关。对培训过程中投诉多、不规范的培训机构一律予以清退。4、具体实施细则另行通知。附件1: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2:消防安全承诺书附件3:诚信保证书 广州市建设教育协会 2021年12月17日 (联系人:周颖,联系电话:15975408477,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11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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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教育协会关于推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2021-07-22广州市各有关建筑企业、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建人函〔2021〕450号)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规范推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将在7月底组织我市相关培训机构招募和遴选工作,请符合省厅要求、《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等规范工作程序及服务要求的培训机构,在7月30日前向广州建设教育协会提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和有关材料,以便我市在8月初前完成择优遴选后报省厅审核。省级专业行业社会组织、企业以及高等(职业)院校可直接向省厅申报。二、培训机构申报材料: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一式四份(附件2)2、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等相关材料。3、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社保证明材料。4、提供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教学设施,考试所需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设备的机房等相关材料。5、培训场地符合消防管理要求,须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消防检查报告。 6、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联系表(附件5)。 广州市建设教育协会2021年7月22日(联系人:周颖,联系电话:15975408477)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条件附件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3:现场专业人员开设职业培训岗位名称附件4: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报名条件附件5: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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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教育协会2016-2020年度先进建设教育单位和优秀建设教育工作者公示名单
2021-01-08为表彰先进,发扬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激励广大会员单位和假设教育工作者在公共岗位上乐于奉献、开拓进取,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氛围,推动我市建设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拟对在2016-2020年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经理事会研究确定以下名单,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9日至1月15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广州市建设协会反映。为方便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颖 联系电话:15975408477附件:广州市建设教育协会2016-2020年度先进建设教育单位和优秀建设教育工作者公示名单广州市建设教育协会2016-2020年度先进建设教育单位和优秀建设教育工作者公示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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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穗建宣〔2020〕112号
2020-04-30 -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乡村工匠培训和评价的试行办法》
2020-01-06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9-10-11各区住建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范围:(一)地基与基础工程;(二)主体结构工程;(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四)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特点确定的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其他分部(子分部)工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分段(分区域)验收。二、验收准备工作(一)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填写《工程验收/检测报审表》(以下简称《报审表》),将《报审表》和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二)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审核工程技术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报审表》签署意见。(三)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在验收5个工作日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到场实施验收监督。三、验收工作内容(一)审查工程技术资料;(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三)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等做出全面评价,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四、验收监督重要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重点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存在不满足使用功能、影响安全使用或其他重大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五、其他(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可按围护结构节能和机电设备节能分别组织验收。(二)参加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三)本通知所涉及表格格式文本采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