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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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州市启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专项巡察
2023-08-248月16日,广州召开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专项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飞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廉奕出席会议并宣布专项巡察组长授权任职及任务分工决定。 会议强调,巡察本质上是政治监督,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开展专项巡察,是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有力体现。市委巡察机构要坚持更高站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以及关于巡视工作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牢牢把握专项巡察重大意义,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有效开展巡察监督,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关心的突出问题,督促广大党员干部思想大解放、能力大提升、作风大转变、工作大落实,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做大做优做强,为广州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继续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领头羊和火车头作用提供有力保障。 会议要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专项巡察工作要突出“专”的任务,深入查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服务民营企业方面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突出“专”的力度,紧盯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责任,加大营商环境相关领域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排查和解决力度;突出“专”的方式,以深入中小微企业一线实地走访和座谈调研等方式,倾听企业真实诉求,以下看上查找深层次问题,以更实举措抓好专项巡察任务落实。要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提高精准发现问题能力,加强巡察规范化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更严作风确保专项巡察取得扎实成效。 本轮市委专项巡察从2023年8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派出8个巡察组对全市11个区,以及涉企事项较多的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8个市直单位开展专项巡察。巡察期间设立专门值班电话、邮政信箱和电子邮箱,并公布“广州扫码巡”微信二维码,主要受理反映党员领导干部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企业方面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巡察组受理信访时间截至2023年9月28日。同时,设立对巡察组的监督电话,号码为12388,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组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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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2023-07-24广州市各相关培训机构: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请符合条件(见附件1)、注册地及实际培训工作均在广州市、有意向申报的培训机构(包括建筑企业,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在2023年8月10日前(含当天)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周*颖,联系方式:15975408477)提交申报表(见附件2)和申报材料。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集、整理各培训机构申报材料,按培训机构分配名额(见附件3),对照附件1明确的基本条件,结合实际,通过组织专家评估、实地查看等形式遴选确认,对拟确定的培训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通过的培训机构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测试、发证;充分发挥各类平台作用,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提供多渠道、多类型的继续教育资源。 三、培训机构要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完善培训课程,规范开展培训,及时向社会公开培训信息。做好培训报名表、签到表、课堂视频、照片、培训测试录像等资料留存备查,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四、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加强对培训的监督指导,实行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对在培训、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取消培训机构资格。请点击下载浏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附件之附件1 附件之附件2 附件之附件3 附件之附件4 附件之附件5 附件之附件6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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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相关领域政策宣传推介
2022-03-30广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相关领域政策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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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常态化学习“优化营商环境培训课程”的通知
2022-06-09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常态化学习“优化营商环境培训课程”的通知各行业协会、相关培训机构、相关企业、建筑行业从业人员: 作为国务院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影响力和知晓度,促进全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掌握我市工程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最新政策做法,我办牵头录制了“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暨优化营商环境的培训视频课程(第一批次)”(内容详见附件,下称“营商环境课程”),供全市免费学习。其中,对注册二级建造师、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必修学习,并鼓励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积极学习。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注册二级建造师的学习要求 聘用企业工商注册地为广州市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前完成的12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中,应包含7.5学时的“营商环境课程”。 二、关于对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学习要求 聘用企业工商注册地为广州市的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申请办理延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前完成的24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中,应包含至少1.5学时的“营商环境课程”。 三、关于对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要求 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业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申请职称评审前完成的继续教育专业课学习中,应完成至少2.5学时的“营商环境课程”。 四、关于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学习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的专业人员,在进行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中,应学习了解“营商环境课程”。 五、关于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要求 对于已设立培训网站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将“营商环境课程”纳入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必修库中,免费对培训人员开放;对未设立培训网站的,将培训课程免费发放培训人员进行线下学习。 请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提醒培训人员及时完成相应学时的“营商环境课程”的学习,并予以把关确认,在出具的继续教育证明中,列明已修“营商环境课程”情况。 六、关于对人员注册、延期、评审认定时的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进行注册二级建造师的延续注册、延期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资料审核中,查看“培训教育机构出具的继续教育证明”,确认相关人员学习“营商环境课程”的完成情况。 七、发动各行业协会广泛宣传 请市建设教育协会牵头组织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落实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实施。请建筑行业各相关行业协会将“营商环境课程”放于协会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等,广泛发动宣传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积极学习。我办联合各行业协会开展线下培训,营造我市营商环境良好宣传氛围。 专此。 附件: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暨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培训课程体系目录(第一批)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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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
2020-11-12一、 培训机构办班备案流程(一)面授班1.培训机构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将开班计划、开班课程学员名册电子版报送至协会邮箱(学员名册需与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学员名单一致,出现错误需提供书面说明)。2.学员完成48学时的学习。3.申请测试前3个工作日,将学员培训考勤表及人脸识别考勤图发送至协会邮箱。4.测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计划、学员考勤表纸质版(加盖公章),考场监控视频一并送至协会办公室。(二)网络培训班1.培训机构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将开班计划、开班课程表报送至协会邮箱,并开通学习平台监控账户,协会不定期检查学员的网络学习情况。2.学员观看网络课件时,不得快进、调速等操作,每个课时需至少两次人脸抓拍。3.培训机构使用的网络课程需严格按照教材内容要求录制,录制好的课程需按相关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协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才能开展网络培训。4.学员完成48学时的学习。5.申请测试前3个工作日,将学员网络学习记录及学员上课人脸抓拍图发送至协会邮箱。6.测试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计划纸质版(加盖公章),考场监控视频一并送至协会办公室。二、培训过程抽查协会将根据各培训机构提交的培训计划,不定时对培训过程进行抽查,如培训计划有变动请及时通知协会。三、测试资格审批协会将对在系统申请测试学员名单和学时进行审核。如不符合备案流程要求,测试申请将不予批准。四、考场规则设置疫情期间考场须严格按照广州市疫情防控要求布置,协会根据情况安排监考人员前往考场巡考。1. 进入考场时须进行防疫检查,现场测量体温并出示“粤康码”或“穗康码”方能进入考场,同时配备消毒剂等防疫用品。2.考场座位按照准考证号设置,考生根据准考证号入座考试,考试全程佩戴口罩。3.每个座位至少设置一个摄像头,摄像头能清晰拍摄学员测试过程,测试过程不定时抓拍。4.考场摄像头设置应确保考场360度监控无盲区,摄像头清晰度应达到设备最佳,并将网络摄像头影像实时分享给协会办公室,确保协会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能实现远程实时查看考场情况。5.考试期间考生不允许携带手机、电子笔记本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须关闭后与其他物品一同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五、成绩审核协会在收到相关材料,经审查无误后,于7个工作日内对测试成绩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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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相关管理工作会议成功召开
2020-11-122020年11月7日上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在越秀区建设六马路11号4楼401会议室召开住建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相关管理工作的会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教处、广州市建设教育协会、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教育中心、广州市建设职业培训学校等13人参加会议。市住建局领导在会上强调严格执行建设部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谁培训,谁负责”原则组织开展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广州市建设教育协会受市住建局的委托,对各培训机构开展住建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试点工作进行管理。会议上,协会领导简要报告管理工作的情况,并解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相关政策,与参会培训机构进行交流及征询意见,《管理规定》最终获得参会人员审议通过。协会将根据《管理规定》继续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工作,使培训机构有规可依、协会有章可循,强化我市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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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办理指引
2020-05-18附件: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办理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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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的通知
2019-10-11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的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项目主体责任和首要责任,严格建立内控和自查制度,通过加强合同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保障体系及承发包管理,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发现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确定建筑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扬尘治理所需费用;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二、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或者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进行发包。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涉及主体结构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执行强制性标准、文明施工等负总责。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施工单位自行完成。三、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达到法定必须招标标准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招标的应当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鼓励建设单位在招标阶段考核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劳务班组的能力和资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评审办法。四、依法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可以按专业工程类别和相应要求组织招标,并按实际情况划分标段。确因工程管理需要,建设单位最多可以将3个及以下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纳入1个招标项目,但应当保证有12家及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满足资格条件,否则视为排斥潜在投标人。五、除在总承包合同已有约定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方能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劳务企业承担劳务作业的须签订劳务合同,依法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内容。在招标阶段已考核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劳务班组的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应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其与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作为附件。未在招标阶段考核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劳务班组的项目,进场施工前,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审分包情况。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备存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监督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实名制信息登记和履行合同。发现实际施工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与相应合同载明的不一致,或者未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信息,或者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1个月内整改完善。六、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就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予以明确。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的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其他施工单位等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不实行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指定某一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的,参照有关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规定计列承担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的承包单位的管理费用,并按时支付。七、中标单位进场前,监理单位应对照投标文件列明的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清单予以实名核对,并报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进场。核对确认的资料在施工现场由监理单位备存,并督促中标单位通过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登记。清单外的人员,不得参与施工管理。如需增加或变更人员,应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并完成变更登记,但不得以增加项目执行经理或者项目副经理等人员代替项目经理职责。八、鼓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开设专用于工程款收支的监管账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三方签订监管协议。建设单位负责监督专款专用,开户银行负责配合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提供账户资金收支和资金流向情况。九、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记入建设单位诚信档案;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告知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工作情况:(一)未按照本通知第六点落实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制度的;(二)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且工程项目被查证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情形的。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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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2022-04-22 -
广州市建设教育协会关于推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2021-07-22广州市各有关建筑企业、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建人函〔2021〕450号)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规范推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将在7月底组织我市相关培训机构招募和遴选工作,请符合省厅要求、《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等规范工作程序及服务要求的培训机构,在7月30日前向广州建设教育协会提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和有关材料,以便我市在8月初前完成择优遴选后报省厅审核。省级专业行业社会组织、企业以及高等(职业)院校可直接向省厅申报。二、培训机构申报材料: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一式四份(附件2)2、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等相关材料。3、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社保证明材料。4、提供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教学设施,考试所需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设备的机房等相关材料。5、培训场地符合消防管理要求,须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消防检查报告。 6、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联系表(附件5)。 广州市建设教育协会2021年7月22日(联系人:周颖,联系电话:15975408477)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条件附件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3:现场专业人员开设职业培训岗位名称附件4: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报名条件附件5: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联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