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项目主体责任和首要责任,严格建立内控和自查制度,通过加强合同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保障体系及承发包管理,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发现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确定建筑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扬尘治理所需费用;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或者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进行发包。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
涉及主体结构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执行强制性标准、文明施工等负总责。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施工单位自行完成。
三、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达到法定必须招标标准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招标的应当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
鼓励建设单位在招标阶段考核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劳务班组的能力和资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评审办法。
四、依法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可以按专业工程类别和相应要求组织招标,并按实际情况划分标段。
确因工程管理需要,建设单位最多可以将3个及以下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纳入1个招标项目,但应当保证有12家及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满足资格条件,否则视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除在总承包合同已有约定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方能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劳务企业承担劳务作业的须签订劳务合同,依法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内容。
在招标阶段已考核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劳务班组的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应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其与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作为附件。未在招标阶段考核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劳务班组的项目,进场施工前,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审分包情况。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备存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监督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实名制信息登记和履行合同。发现实际施工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与相应合同载明的不一致,或者未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信息,或者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1个月内整改完善。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就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予以明确。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的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其他施工单位等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不实行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指定某一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的,参照有关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规定计列承担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的承包单位的管理费用,并按时支付。
七、中标单位进场前,监理单位应对照投标文件列明的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清单予以实名核对,并报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进场。核对确认的资料在施工现场由监理单位备存,并督促中标单位通过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登记。清单外的人员,不得参与施工管理。如需增加或变更人员,应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并完成变更登记,但不得以增加项目执行经理或者项目副经理等人员代替项目经理职责。
八、鼓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开设专用于工程款收支的监管账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三方签订监管协议。建设单位负责监督专款专用,开户银行负责配合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提供账户资金收支和资金流向情况。
九、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记入建设单位诚信档案;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告知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工作情况:
(一)未按照本通知第六点落实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制度的;
(二)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且工程项目被查证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情形的。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2日